交通运输部职业资格中心关于印发《交通运输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站考核办法 (试行)》的通知
交通运输部职业资格中心关于印发《交通运输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站考核办法 (试行)》的通知
职考发〔2019〕9号
各交通运输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站:
现将《交通运输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站考核办法(试行)》印发给你们,请遵照执行。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,请与交通运输部职业资格中心考务管理处联系。电话:010-65299032。
交通运输部职业资格中心
2019年3月11日
交通运输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站考核办法(试行)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加强交通运输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站(以下简称鉴定站)的管理,规范交通运输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,根据《交通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实施方案》和《交通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管理办法》等有关规定,结合工作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批,或经交通运输部职业资格中心审核并向社会公布的鉴定站,组织开展的职业技能鉴定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以及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工作适用本办法。
第三条 鉴定站的考核,应坚持实事求是,公开公正,奖优罚劣,注重实效,定量与定性考评相结合的原则。
第二章 考核指标及赋分
第四条 鉴定站考核指标及赋分标准如下:
(一)鉴定场地及设备。(10分)
鉴定场地处于使用有效期内,设备状况满足开展鉴定工作需要。(10分)
(二)考评人员队伍。(10分)
考评人员证书在有效期内,考评人员数量满足开展鉴定工作需要。(10分)
(三)安全保密。(10分)
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试卷存放保密室,安全保密管理规章制度健全。(10分)
(四)年评价人数。(10分)
1.0<年评价人数≤500,不得分;
2.500<年评价人数≤1000,得1分;
3.1000<年评价人数≤3000,得3分;
4.3000<年评价人数≤5000,得5分;
5.5000<年评价人数≤10000,得8分;
6.10000<年评价人数,得10分。
年评价人数为开展职业技能鉴定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和专项职业能力考核的总人